“公章”一词的由来与新中国成立后印章制度的规范化有关。在中国历史上,对印章的称谓很多,如玺、印、章、印章、印信、记、图章、宝、关防等,但并无“公章”这一说法。新中国成立之后,印章被赋予了极大的公信力,开始使用“公章”的概念。
具体来说,1951年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首次出现了“公章”这一词语,与关防、钤记、官印等并列,作为印章的一种。1953年公布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则首次明确了公章为圆形,并区别了公章和印的使用范围。当时,印用来指称更为正式的印章,公章则指称用于一般性日常事务的印章。此后,随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统一规范,公章逐渐成为对单位印章的约定俗成的称呼。
持有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持有公章意味着有权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在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