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辽宁省的产假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所以一孩的产假共计158天,二孩和三孩的产假为98天加上60天,即158天。
配偶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且不影响福利待遇。
建议:
女职工在辽宁省生育,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98天的国家法定产假和60天的延长产假。
配偶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
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