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违约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赔偿标准:
提前7-4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
当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旅行社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旅客全部缴纳的费用。
旅行社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后仍无法补救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需承担全部费用。
旅行社应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费用,并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若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发前得知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费用,并支付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或之后得知的,旅行社支付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费用。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旅行社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的,旅行社承担全部费用。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每次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私自减少景点或增加项目的,需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的,需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