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案外人(即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物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即认为该标的物应当归自己所有或部分归自己所有。
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执行行为可能导致其财产减少或权利受损。
异议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具体的异议或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执行异议并不等同于完全阻止执行程序的进行,而是为案外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以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异议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驳回其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