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停工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例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停工情形。
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要求停工。
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超出法定限值或规定。
施工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质量。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停工,进行检查或解决问题时,施工方应配合并停工。
使用材料不符合图纸要求,或未经见证取样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等,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图纸要求,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严重不具备安全施工操作条件,野蛮施工,且对监理多次劝导改置之不理。
严重不符合建设程序,不服从管理规定,擅自施工。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
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
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
出现极端天气必须停止施工。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