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期为 三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限,需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期一般为三个月,若需要延长,则需经过相关审批,总时长可达十二个月。
建议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尽快提出异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