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进行预测、评估和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费用。
将环境保护任务和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乃至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定量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出评价。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排放要求,并颁发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或个人排污的法律凭证。
对集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在适宜地点集中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要求。
企业环保考核制度,用于评估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表现和提升环保水平。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全面控制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