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金的计算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分为1级到10级,1级对应的系数是1,2级为0.9,3级为0.8,以此类推,10级为0.1。
如果涉及多处伤残,以最高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示例计算
假设一位受害人在城镇居住,40岁,伤残等级为八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000元。
伤残赔偿金 = 50000元/年 × 20年 × 30% = 300000元。
注意事项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多个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以最高级别的伤残比例正常计算,其余的伤残附加指数为正常标准的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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