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签订合同应该使用“签订”这个词,而不是“签定”。具体来说,“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签”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用语的习惯还是从词义的角度来看,签订合同都应该使用“签订”这个词。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提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而第四百七十条则列举了合同的内容,这些条款都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的。
总结:
1. 法律上应使用“签订”合同。
2. “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
3. “签定”的“定”有“商定”的意思,但法律用语上推荐使用“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