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单位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 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具体承办确权工作的部门是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的具体事宜,并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确权单位可以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可能是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县民政部门,具体职责和权限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