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继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被继承人在征收补偿前所拥有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将作为其遗产进行处理。
征地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等,作为对被征收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和归属,应作为遗产处理。
若无遗嘱,征地补偿款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去世者的子女中有先于去世者死亡的,这些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孙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若被继承人在征收补偿款发放前死亡,且其继承人尚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该继承人死亡后,其应继承的征收补偿款将转由其继承人继承,这被称为转继承。
若去世者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则遗产的继承将按照遗嘱的指示进行。
征地补偿款中有明确针对特定人员的补偿部分,比如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这部分可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其补偿费收益份额可以保留并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