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期间,人事档案一般应转往 户籍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具体而言,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如果再就业,人事档案将根据新单位的性质转递至新工作单位或继续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需要注意的是,档案严禁自行携带转递,也不得私自查看本人人事档案。如需开具相关证明,可向存档机构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查阅后办理相关服务。
对于不同情况的失业人员,档案存放的建议如下:
1. 如果失业前档案存放在工作单位(如国企、事业单位、央企、政府机关等),则离职后档案需转回户籍地的人才中心。
2. 如果失业前档案存放在私企、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具备接管档案权限的单位,则档案一般放在户籍地的人才中心。
3. 如果失业前档案未存放于工作单位,则建议将档案存放在户籍地的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以便于异地就业和离职时的档案转递。
综上所述,失业期间,人事档案应存放于户籍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存放机构可能包括人才市场、劳务市场或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失业人员及时咨询当地的相关机构,以确保档案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