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时,女方通常需要退还以下几类款项:
这是男方为了结婚而赠送给女方的钱款,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退还。
在一些地方习俗中,男方会在婚礼前赠送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等三金给女方,这些作为彩礼的一部分,也应退还。
如果订婚时有给女方家庭的改口费,这部分通常也需要退还。
男方在订婚或结婚前为女方购买的新衣服费用,也应折现退还给男方。
如见面礼、红包等,这些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由法院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交往中的赠与一般不必返还。
以上信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