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盖章,以及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则应提交情况说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材料。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再审申请人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
根据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按要求提交,以确保再审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