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回原籍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准备相应的材料:
向迁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户口迁入申请,并签订接收协议或获得接收证明。
携带接收证明和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持准迁证到目前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最后,持迁移证和身份证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可能包括:
身份证(二代证,如没有则须同时办理)
身份证相片若干张
如果是集体户口,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房产证或按揭合同和首期供房银行划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原来的户口本
投靠亲属的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无业证明、出生证等
请注意,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局户政科或户籍派出所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