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
(1)1995.3.18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9.1号实施
(2)地位:新中国第一部教育大法;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教育的宪法、母法、基本法。
(3)教育地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4)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管理高等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
(5)国家教育制度实行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办学条件(口诀:有钱、有地、有师、有章程)
有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符合标准的场地和设备、有合格的老师、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7)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公立学校:批准设立之日起
私立民办学校:登记注册之日起
(8)教育基本制度: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义务教育法
(1)时间:1986年4.12 第六届四次会议通过,7.1实施
(2)制度概说: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书本费要收的。
(3)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合理配备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4)校长负责制:校长是依法聘任的。
(5)批评教育:学生犯错,可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6)教师待遇: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7)国家施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二、教师法
(1)时间:1993.10.31人届四次通过,1994.1.1施行
(2)犯法的学生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教师不当行为的处分和解聘:体罚学生、不改正、侮辱学生,故意不完成任务造成损失
三、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时间:2013年1月1日施行
未成年人父母对其法律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未满16周岁不得单独居住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无责的情况:
自然灾害、外部突发性、自杀、伤人、体育竞赛意外情况
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选择题
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教育
育人为本——根本要求
改革创新——强大动力
促进公平——基本教育政策
提高质量——核心任务
战略目标: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
六、教师的权力
教育教学权——基本权利
学术研究权
指导评价权
报酬待遇权——基本物质权
参与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最具代表性
七、学生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基本权利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