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双向介绍,即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也包括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
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包括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如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 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 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最终量刑还需结合其他因素,如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多人卖淫、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等。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公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