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手续应当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具体办理地点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及其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建议您在办理收养手续前,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法律机构,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