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以下六个:
又称为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指进口人,即买卖合同的买方。
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传递信用证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指愿意购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垫付货款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最终付款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包括:
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指对信用证进行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或在通知行之外单独存在。
指负责在开证行付款后向议付行或付款行偿付货款的银行。
这些当事人在信用证交易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共同构成信用证交易的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