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属于参公人员,相关人事制度按《公务员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开除公职):
1. 擅自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
2. 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因此,教师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会被辞退。具体的辞退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建议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