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护包括以下内容: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行为。
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防止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
组织集体活动时,应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组织外出活动时,需做好组织工作,讲明注意事项,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学生安全。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与家长配合进行管教;若管教无效,可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明确禁止学校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学校应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得因学生或其父母的民族、职业、教育程度等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禁止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不在非教学时间对学生正当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约束。
学校应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并定期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全面体系,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有序的学习和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