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方式如下:
纳税人应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发票作废。
开具发票的一方若丢失了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并交给对方入账。
在重新开具的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丢失发票的相关信息,如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以及开票单位。
取得证明
(若适用):取得发票的一方若丢失了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
电子发票处理
如果发票是电子形式,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报告,并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情况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罚款,并可能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