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是指 商人间因营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信用,确保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事留置权的特点如下:
商事留置权仅适用于商业活动中的债权人,不适用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债权人。
与民事留置权不同,商事留置权不要求留置的标的物与被担保的债权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而只要求二者之间存在一般关联性。
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才能行使商事留置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即企业之间因营业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信用,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