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部门拥有以下权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对侵占、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设备设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加处罚款。
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这些权力旨在确保人民防空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规范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