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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如何办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7 17:02:46    

收养弃婴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准备材料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等。

办理收养登记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在登记前进行公告,若无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领,则对收养人进行审查。

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并发放收养证。

收养条件

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其他注意事项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可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或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请确保所有手续合法合规,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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