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14项: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税收政策、涉税程序、应纳税额核定、救济方法等。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且不得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泄露。
纳税人可以选择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数据电文、邮寄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事宜。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纳税人有权拒绝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检查。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增税、减税等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纳税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会。
纳税人有权索取与纳税有关的凭证和资料。
这些权利保障了纳税人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自身权益。